從佛山市建設局獲悉,佛山市將分階段解決建筑工程施工污染問題,對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單位,要求其必須在工程開工15日前進行申報。
據悉,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建筑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1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所采取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的情況。
在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除搶修和搶險作業外,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
對于因特殊需要確需在夜間連續施工作業的,經有關主管部門證明,須報經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在城市市區內建筑施工禁止使用蒸汽樁機、錘擊樁機,受地質、地形等條件限制確需使用的,須報經建筑施工作業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批準,其作業時間限制在7時至12時,14時至20時。